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日上午對吉林省原常務副省長田學仁受賄案一審宣判,認定田學仁犯受賄罪,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
  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,法院審理後查明:1995年至2011年間,田學仁在擔任中共吉林省長春市委副書記、吉林市委書記、吉林省委常委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委書記、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、吉林銀行黨委書記、董事長期間,利用職務便利,為他人在獲取貸款、承攬業務、晉升職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,以及利用本人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,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,先後多次收受吉林天河藥業有限公司、時任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緝私隊隊長的徐為民等10個單位或個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1919萬餘元。案發後,贓款已全部追繳。
 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田學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,以及利用本人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,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。根據田學仁受賄的數額和情節,鑒於其歸案後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,認罪態度較好,贓款已全部追繳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田學仁受賄1919萬被判無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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